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收到商评委关于《第13987061号“九鹿王JOLL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九鹿王JOLLW”与引证商标“九牧王JOEONE”、“九王”在整体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服装等商品上享有知名度的“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密切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共存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商评委决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