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商评委《关于第15186533号“锅巴饮年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锅巴饮年代”与“蜀香锅巴饮”属于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从而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本案过程中,知一与委托人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从而证明了争议商标申请时使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答辩,商评委做出推定,争议商标系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取得,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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