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知一收到商标局关于《第20990435号“京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京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首饰配件;珠宝首饰;项链(首饰);手镯(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64448号、第8697654号、第9469245号、第8697691号“京梦祥”、“梦祥”、“梦祥银MYSHIN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电子万年台历;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呼叫、外观和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驰名商标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故决定第20990435号“京祥”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