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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代理的“大咖”商标驳回复审案喜获部分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7-08 09:28:27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690492号“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鉴于引证商标一“大咖”第11239549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纸、印刷出版物、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大咖定制”、引证商标三“大咖定制”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指定在纸、印刷出版物、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用聚合物制黏土、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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