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408357号“宝岛BAOD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鉴于引证的第1327850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只出租、贮藏、灌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第26256626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9045762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6385577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3437961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第5073855号商标、引证商标七第44467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船只出租、贮藏、灌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