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0896423号“LUCKYB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第30125043号“莱客”、引证商标七第30671947号“乐淇LUCKY”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第3281831号“LUCKY及图”、引证商标四第9154600号“幸运鸡LUCKY CHICKEN及图”、引证商标五第20716592号“LUCKY 汇”、引证商标七第30671947号“乐淇LUCKY”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第16489828号“LUCKY BEAR”、引证商标二第28919178A号“LUCKYBEAR”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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