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418433号“SOUL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鉴于引证商标一第11865737号“SOUL OF HOME及图”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第22440268号“灵魂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故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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