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152679号“JOL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JOLOW”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压力水箱;地漏;澡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2724号、第16875431号“JOLL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龙头;抽水马桶;太阳能热水器;电暖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区别,可判定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故决定对第22152679号“JOLOW”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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