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362215号“神仙居三全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神仙居三全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粥;馒头;花卷;包子;面包;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1934号“三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元宵;粽子;饺子;包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三全”文字,鉴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关联,进而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决定对第22362215号“神仙居三全包”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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