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商评委关于《第21899514号“小目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小目标”、引证商标二“小目标”、引证商标三“小目标” 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面条;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目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故商评委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面条;冰淇淋;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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