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收到商评委关于《第12570040号“千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证据1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其具有经营的主体资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的授权书仅为商标原所有人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复审的授权书,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的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20977-2007《糕点通则》的要求,且样品照片中显示的商标标识与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的第14966893号“千丝Qian Si”商标标识在字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如出一辙,不能确定为本案复审商标商品的检验报告。证据4的抽检不合格报道的日期为2015年,而证据2的《授权书》的有效期自2016年4月15日开始,故不能确定该抽检报道中涉及的商标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6有的不能确定使用日期,有的日期在指定期间之后,不能视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6中涉及的“肉松条;肉松饼”商品不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内。通常而言,使用证据中对于区分表之外的商品应当选择与区分表中最为接近的商品予以考虑。但证据3、4的检验报告及不合格报道中均将“肉松条;肉松饼”商品按“糕点”标准进行抽查检验,“肉松条;肉松饼”商品不论是在加工工艺,还是普通大众的认知范围内均属于“糕点”商品。由于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能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故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被认定为在“豆包;谷粉制食品”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复审商标在“豆包;谷粉制食品”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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