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商评委《关于第18879180号“小公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于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小公举”无效提出的申请理由,首先,认为争议商标汉字虽经艺术化设计,但以相关公众对普通汉字的认识常识来看,仍易将其作为汉字组合“小公举”识别。其次,虽申请人认为“小公举”是对“小公主”的不规范使用,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为不规范汉字组合,进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未提交充分证据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从而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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